資料來源: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日期 115‑09‑21;原公告、職安署風險評估指引專頁。備註:本指引屬行政指導(非強制法規命令),但對應法律條文為強制義務,事業單位仍須落實法定風險評估作業。
指引重點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15 年 9 月 21 日函頒新版《風險評估指引》(由原「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更名,納入管理層面內容,不僅限技術層次),做為事業單位規劃、執行、查核、持續改進風險評估管理制度之參考依據。
對應之法定強制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6 條 機械、設備、器具、工程之設計、製造、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事前須完成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交付告知承攬人。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115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 雇主於使勞工執行作業前,應執行風險評估;依事業規模、產業屬性、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法律與指引區分重點:
- ✅法律、辦法條文:具強制效力,必須執行。
- 📄《風險評估指引》:屬行政指導,提供基本原則、作業流程、建議作法,企業可依產業特性調整執行方式,但仍要滿足上位法的法定義務。
指引修訂背景
- 舊版名稱為「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僅側重技術面;新版考量風險評估同時牽涉管理制度、組織、流程,更名為《風險評估指引》。
- 完整對應 115‑07‑01 上路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新制,引導企業建立完整風險評估 PDCA 循環:規劃→執行→查核→持續改善。
- 涵蓋範圍包含:本廠作業風險、機械設備研發製造階段風險、工程施工階段、承攬 / 發包作業之跨廠風險傳遞。
企業常見執行缺口提醒
很多企業僅做到危害辨識,未完整滿足新法要求,常見缺失:
- 作業前未實施風險評估,僅於災害發生後才辦理。
- 發包承攬作業,風險評估結果沒有交付告知承攬商。
- 風險評估結果沒有連結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僅做書面存檔,沒有實際做改善行動。
- 機械設計、工程施工階段,上游設計 / 製造 / 施工單位沒有於規劃階段就展開風險評估。
- 缺少定期檢討、更新機制,製程、設備、人員變更後沒有重新評估風險。
本公司|風險評估制度建制文件系統服務
協助企業符合職安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參照職安署《風險評估指引》建立可落地的風險評估管理機制,降低勞檢缺失與職災風險。
服務內容
- 現況差距診斷 盤點企業現行危害辨識、風險評估作業;比對職安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6 條、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與新版指引,產出差距報告,標示法定義務缺口(含廠內作業、機械設備、發包承攬流程)。
- 風險評估制度與文件建制輔導
- 協助訂定風險評估管理程序、評估方法、判定基準;
- 建置對應表單:危害辨識表、風險評估表、風險控制改善追蹤表;
- 輔導將風險評估結果連結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建立承攬發包流程:風險評估結果交付承攬商之文件與作業流程。
- 教育訓練課程
- 管理階層:風險評估法定責任、新版指引重點、承攬作業風險管理。
- 安衛人員 / 現場主管:危害辨識實務、風險等級判定、改善優先排序、變更後重新評估作業。
- 內部稽核訓練:如何查核風險評估執行有效性,不只查書面紀錄,確認現場改善落實。
- 現場輔導與模擬勞檢 偕同現場執行示範性風險評估;檢核機械、製程、工程、承攬作業風險管控;執行模擬勞檢,預先找出安衛缺失。
- 後續諮詢與版本更新服務 後續法令、指引如有修訂,提供更新諮詢;協助製程變更、新機台導入時之風險評估執行諮詢。
適合對象
- 全產業事業單位,尤其製造業、營造工程業、有大量發包承攬作業之企業。
- 尚未依 115 年 7 月新修辦法完成風險評估制度更新的組織。
- 曾經勞檢被要求改善風險評估相關缺失之事業。
聯絡諮詢
歡迎來電或填寫網站表單洽詢,可安排顧問提供免費初步現況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