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尽责调查(亦称尽职调查)应是一套持续运作的管理流程:从国际规范辨识人权与环境风险,由董事会监督,透过内部控制、申诉与补救机制落实,再以证据追踪成效。
本文以 OECD 六步骤为骨干,对照 CSDDD、CSRD 与台湾治理要求。**法规核对基准日为 2026 年 10 月 28 日;欧盟 Omnibus I 已完成部分修法,不宜再将 2025 年议会提案当成现行规定。**直接适用资格、集团规则、豁免及起算年度,仍须逐一判定。
一、整体架构与四层标准体系
管理主轴可串为:国际规范 → 风险导向 → 董事会监督 → 内部控制 → 尽责调查与补救。下列四层互相支援,但不是所有文件均具有法律强制力。
| 标准层次 | 主要依据 | 在管理系统中的角色 |
|---|---|---|
| A. 国际软法与自愿标准 | UNGPs、OECD 多国企业负责任商业行为指南及尽责调查指引 | 建立尊重人权、辨识不利影响与提供补救的基本方法。 |
| B. 欧盟强制法规 | CSDDD、CSRD 及适用的 ESRS | 分别规范尽责调查与永续揭露;须依适用范围及会员国转置法判定义务。 |
| C. 国际风险与内控框架 | COSO 内控整合架构、ICSR 永续报导内控指引 | 建立资料责任、控制活动、监督与可信揭露;本身不是会计准则或普遍适用的法律。 |
| D. 台湾在地法规与规范 |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金管会及证交所/柜买中心相关规范 | 连结董事责任、上市柜内控、永续资讯与产业别要求。 |
UNGPs 与 OECD 提供原则及方法;CSDDD 对纳管企业建立法律义务;CSRD 着重依双重重大性揭露资讯;COSO/ICSR 协助确保控制与资料品质。**揭露、内控与尽责调查相互支援,不能彼此替代。**OECD 可涵盖广泛业务关系;CSDDD 使用法定「活动链」范围,两者也不宜直接画上等号。参见 OECD 指引与 COSO 指引。
二、风险导向尽责调查:CSDDD 第 7–16 条对照
下表为流程对照,并非法律条文与 OECD 步骤的逐项等同。应合并阅读原指令与 Directive (EU) 2026/470 修正内容。
| 条文 | 应有流程与关键限制 | OECD 对应 |
|---|---|---|
| Art. 7 | 将尽责调查纳入政策及风险管理,载明方法、行为准则与程序;依规定事先谘询员工及其代表。重大变动後更新,至少每 24 个月审查政策。 | Step 1 |
| Art. 8 | 先依合理可得资讯进行风险范围辨识,再深入评估自身、子公司及活动链业务夥伴的高风险领域。 | Step 2 |
| Art. 9 | 依不利影响的严重度与可能性排序,优先处理最重大风险。 | Step 2 |
| Art. 10 | 预防或充分减缓潜在影响:依需要设计计画、时程、指标、合约措施与中小企业支持。2026 年修法後,最後手段着重符合条件的暂停关系及加强计画,不宜写成一律强制终止。 | Step 3 |
| Art. 11 | 终止实际不利影响;无法立即终止时,将程度降至最低,采矫正计画。暂停关系须评估衍生影响,并持续检视。 | Step 3 |
| Art. 12 | 对企业造成或共同造成的影响提供补救;仅由夥伴造成者,依规定可自愿补救并运用影响力促成改善。 | Step 6 |
| Art. 13 | 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意义互动,尤其关注权利持有人;法定谘询阶段以修正後条文为准。企业可采更完整的全流程互动。 | 跨步骤支持 |
| Art. 14 | 建立通知机制及投诉程序,确保可近用、公平处理与防止报复。 | 支持 Step 2、6 |
| Art. 15 | 以适当定性、定量指标评估措施有效性;修法後至少每 5 年评估,重大变动或措施失效、新风险讯号则须及时重评。这与政策每 24 个月审查不同。 | Step 4 |
| Art. 16 | 依法公开沟通尽责调查资讯,并检查与 CSRD 报导的豁免及衔接,避免误认所有企业都须重复申报。 | Step 5 |
相关行动文件与佐证资料依 CSDDD 第 5 条至少保存 5 年;若其他适用法律要求更久,应从其规定。流程与时程请对照 欧盟委员会 CSDDD 专页、原指令与 2026 年修正指令。
三、OECD 六步骤:可持续循环的执行骨干
- **嵌入政策与管理系统:**制定负责任商业行为(RBC)政策,配置权责、预算、采购条件与供应商预资格审查。
- **识别与评估不利影响:**从广泛范围辨识进入高风险深入评估,区分企业造成、促成或经业务关系直接连结的影响。
- **停止、预防或减缓:**停止造成伤害的行为,建立行动计画,运用影响力促使夥伴改善;负责任退出须评估对受影响者的後果。
- **追踪实施与结果:**检视改善是否有效,结合内外部查核及权利持有人回馈,追踪期限、覆盖率与实际成果。
- **沟通处理方式:**对外揭露政策、风险、措施与成效,以受影响者可理解且具文化敏感性的方式沟通,同时保护个资与安全。
- **提供或合作补救:**针对造成或促成的影响提供合适补救,例如回复原状或补偿,并设置可信任的营运层级申诉机制。
六步骤须随新供应商、营运变更及地缘风险循环更新。人权风险应看对人的伤害,包含规模、范围与不可补救性;严重人权影响不可因发生机率低而被简单风险乘积掩盖。参见 UNGPs 原则。
四、董事会层级落地:五步骤与关键产出
以下为治理建议;实际授权及法律责任应依公司所适用的法规与组织章程确认,不能推论 CSDDD 对所有台湾公司直接创设相同董事义务。
| 步骤 | 具体作为 | 关键产出 |
|---|---|---|
| 1. 政策与授权 | 董事会核定或监督政策、范围、权责、资源及报告频率,指定委员会或专责角色。风险偏好不得作为容许违法或侵害人权的依据。 | 政策、授权与责任表 |
| 2. 识别与评估 | 跨部门绘制活动及风险地图,收集资讯并听取权利持有人意见,必要时采独立专业查核。 | 风险地图与优先清单 |
| 3. 执行调查 | 依风险访谈、问卷、查阅纪录及现场验证,保留资料来源与查核限制。 | 调查报告与证据索引 |
| 4. 审议与决策 | 审议改善、补救或关系调整方案,记录理由、责任人、期限及决策对受影响者的影响。 | 决策纪录与改善计画 |
| 5. 监控与揭露 | 定期追踪 KPI、未结案件及补救成效,揭露适用且可公开的资讯。 | 仪表板、报告与追踪纪录 |
董事/高管背景、破产及不良讯息搜寻可用於交易或诚信调查,但不能取代人权与环境影响调查;蒐集个人资料时应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及保密要求。
五、ESG 风险评估如何连结内控
- **目标与边界:**先判定适用法规、营运与价值链范围,区分对人及环境的影响与对企业财务的风险。
- **资讯与识别:**整合内外部资料、供应商纪录、申诉、访谈及风险资料库。SWOT 可辅助管理讨论,不能取代影响评估。
- **评估与排序:**风险矩阵搭配严重度分析;双重重大性服务於 CSRD/ESRS 揭露判定,不是尽责调查排序的替代公式。1.5°C、4°C 等情境可按适用要求及目的选用,不是所有企业一律必测的固定组合。
- **控制与改善:**将措施连至采购、承揽、员工及环境管理控制;财务风险的转移或接受,不能免除对不利影响的预防与补救。
- **报告与沟通:**向管理阶层及董事会报告,依适用的 GRI/ESRS 等框架揭露;第三方查证应依法律、契约与风险需要安排。
六、内部查证与稽核:PDCA 与三道防线
| 阶段 | 执行重点 |
|---|---|
| Plan 设计 | 依高风险领域及法规要求订年度稽核计画,明定范围、方法与抽样依据。 |
| Do 执行 | 透过抽样、流程走查与访谈,评估控制设计及运作有效性。 |
| Check/Act 报告与改善 | 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缺失,设定责任人、期限及改善验证方式。 |
| 持续改善 | 依风险与适用要求定期检视,纳入新供应商、新法规与失效讯号。 |
三道防线(IIA 现称 Three Lines Model)可配置如下:
- **营运单位:**负责日常 ESG 控制、纪录与改善。
- **风险/合规单位:**提供方法、监督及挑战,协助评估风险。
- **内部稽核:**独立评估治理、风险管理与前两道职能;不接手其日常控制责任。
外部查证可提供额外确信,但不取代内部稽核。参见 IIA 三道模型。
七、重要门槛与时程:以 2026 年已通过修法为准
Directive (EU) 2026/470 於 2026 年 2 月公布、3 月 18 日生效;以下是一般门槛摘要,不含所有集团、特许经营、过渡及豁免规则。
| 项目 | 2026 年修法後重点 | 企业应注意 |
|---|---|---|
| CSDDD 一般门槛 | 欧盟企业:员工超过 5,000 人且全球净营收超过 €15 亿;非欧盟企业:欧盟净营收超过 €15 亿,并非套用相同员工条件。 | 按法定年度、集团及其他适用条件逐项检查;供应商收到问卷不代表直接纳管。 |
| CSDDD 时程 | 会员国转置期限为 2028-07-26;企业义务自 2029-07-26 适用。Art. 16 报导自 2030-01-01 起开始的会计年度适用。 | 不宜沿用「2026 年转置、2028 年全面适用」的旧表述。 |
| CSRD 一般门槛 | 欧盟企业一般门槛为员工超过 1,000 人且净营收超过 €4.5 亿;非欧盟集团另有欧盟营收与子公司/分公司条件。 | 不是 1,750 人;仍须判定报导年度、转置、合并与豁免。 |
| 民事责任与罚则 | 移除统一民事责任成立条件,依会员国法律处理;行政金钱罚款上限采全球净营收 3% 的规定。 | 不代表免责,也不是每项违规固定罚 3%;仍须阅读会员国法律及个案裁量。 |
| 气候转型计画 | CSDDD 原 Art. 22 已删除。 | 不代表其他气候、揭露或契约义务一律改为自愿。 |
| 台湾永续资讯内控 | 自 2025 年起,上市柜公司须将永续资讯管理纳入内控,并列为年度稽核计画必要项目。 | 适用对象及细节依金管会、证交所及柜买中心规定判断。 |
上述欧盟门槛及时程可参考 欧盟理事会最终通过说明;台湾内控措施参见 证交所转载金管会说明。
**台湾没有「资本额 50 亿元以上,整本永续报告书一律须第三方验证」这项概括规则。**应分别检查产业指标确信、温室气体盘查及确信时程,以及永续资讯相关规范。证交所 2026 年 5 月 18 日修正的永续报告书作业办法对不同事项另订要求,不能将特定资讯确信扩张成整本报告保证。2026 年评监制度调整亦应与法定董事责任分开判读。
台湾企业即使未直接纳入 CSDDD/CSRD,仍可能面临欧盟客户的供应链资讯要求;应同时检查请求范围、保密、比例原则及适用的供应链资讯保护规定。
八、结论:标准流程应留下哪些证据?
企业可将六个工作包串成循环管理系统:治理政策与授权、风险地图与排序、预防与补救计画、利害关系人与申诉纪录、监控与揭露、内控与稽核追踪。每个工作包都应能指出责任人、更新触发条件、客观证据及改善结果。
OECD 提供执行骨干,CSDDD 规范纳管企业的义务,CSRD 处理适用的揭露,COSO/ICSR 支援内控品质。由董事会监督并持续检验实际影响,才能让承诺转为可追踪的管理行动,降低漏管与漂绿风险。
本文为一般治理与流程说明;实际适用应以最新官方法规、会员国转置法、台湾主管机关规范及个别企业事实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