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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三「關聯性測試」深入探討
學院籌備中 · 開放需求諮詢
關聯性評估協助企業辨識價值鏈活動、設定透明的盤查邊界,並安排資料蒐集與減量工作的優先順序。理解時須區分現行標準要求、歷史草稿與企業自訂的管理方法。
一、定位與目的
範疇三有十五類活動,並非每家公司都實際發生每一類;例如沒有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可能沒有第 14 類排放。但「不適用」與「排除已存在的活動」是不同判定。
最終版 §6.2 要求核算標準所定義的全部範疇三排放,並揭露與說明任何排除。§6.3 進一步要求排除不得損害盤查的相關性,尤其不應排除預期對總排放有重大貢獻的活動。
因此,完整性不是對不存在的活動硬算數字,也不是只挑方便蒐集的類別。正確做法是:全面辨識十五類別 → 判定最低邊界與適用性 → 核算排放 → 說明不適用或排除 → 改善資料品質。
EPA 的範疇三盤查指引可作為實務流程參考;正式符合性仍應以 GHG Protocol 標準正文的邊界與揭露要求判讀。
來源:GHG Protocol 最終版全文、官方最低與可選邊界 FAQ、EPA 盤查指引。
二、官方依據與版本區分
| 版本/位置 | 主題 | 使用方式 |
|---|---|---|
| 2011 最終版 §6.2 | Boundary requirements | 全部範疇三排放的邊界要求及排除揭露義務 |
| 2011 最終版 §6.3、Table 6.1 | Disclosing and justifying exclusions;相關性準則 | 判斷排除是否合理,檢視七項相關性準則 |
| 2011 最終版 Box 6.2 | Influence | 區分排放歸屬與減量影響力 |
| 2011 最終版 §7.1 | 資料蒐集優先順序 | 透過初估與其他準則排列活動優先順序 |
| 2009 年 11 月草稿 §5.2、§5.3、§5.3.1 | 規模、其他相關性準則與影響力 | 歷史演進比較;不是最終版的現行章節或門檻 |
2009 年草稿曾提出核算合計至少占預期範疇三排放 80% 的主要來源,並註明門檻待實地測試結果確認。最終版沒有沿用該通用數字;不能據此認定只要涵蓋 80% 就符合標準。
三、判定標準全覽
七項相關性準則與歷史草稿對照
| 準則 | 2009 年草稿 | 2011 最終版 Table 6.1 | 實務判定重點 |
|---|---|---|---|
| 規模 Size | §5.2 曾提合計 80% 暫定門檻 | 是否顯著貢獻於預期範疇三總排放 | 以初估辨識高排放活動;最終版無通用 80% 排除門檻 |
| 影響力 Influence | 潛在減量可由企業執行或影響 | 保留此準則 | 能否透過採購、設計、合約或供應鏈管理促進減量 |
| 風險 Risk | 財務、法規、供應鏈、訴訟及聲譽等風險 | 保留此準則 | 是否影響成本、法遵、客戶、供應或聲譽 |
| 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 | 關鍵對象認為重要 | 保留此準則 | 客戶、供應商、投資人或公民社會的關注 |
| 外包 Outsourcing | 同產業通常內部執行的外包活動 | 保留此準則 | 是否透過外包改變帳面排放,卻仍與企業活動密切相關 |
| 行業指引 Sector guidance | 可置於公司/產業額外準則 | 獨立列示 | 適用產業指南認定的重要活動 |
| 其他 Other | 公司或產業補充準則 | 保留此準則 | 說明企業自訂條件、依據及一致性 |
**資料可得性不是 Table 6.1 的獨立第八項準則。**它影響資料蒐集方法與改善計畫;不能僅因難取得資料,就把重大活動判為不相關。
版本演進顯示,不能用草稿的單一百分比取代最終版的完整性、最低邊界及多元準則。至於其背後的政策取捨,可作為實務討論,但不宜將推論寫成官方已證實的制定理由。
四、影響力原則:不只看排放量
歷史草稿 §5.3.1 曾明確討論:除大宗來源外,企業應優先報告能施加影響並實現減量的活動,即使低於草稿的規模門檻。
最終版則由 Table 6.1、Box 6.2 與 §7.1說明影響力與優先順序。企業缺乏控制權,不代表排放與企業無關;影響力低也不是排除排放的充分理由。
影響力如何轉化為行動
| 活動 | 可採行動(實務示例) |
|---|---|
| 購買商品/服務:供應商營運 | 合作提升能效、評估低碳供應商、在合約中設定減量與資料要求 |
| 購買商品/服務:上游生命週期 | 替代高碳原料,請一階供應商向更上游蒐集資料 |
| 運輸配送 | 評估就近採購、運具轉換、裝載率及路線效率 |
| 營運廢棄物 | 源頭減廢、再利用及適當回收,另評估實際處理排放 |
| 員工通勤 | 大眾運輸誘因、接駁、共乘及適用的遠距工作安排 |
行動規劃仍須檢查是否將排放轉移至其他環節。例如遠距工作可能減少通勤,但也應考量適用的居家工作能耗。
五、執行流程:辨識、估算、改善
下列三步為方便執行的流程整理,並非替代標準正文。
| 步驟 | 工作內容 | 應留下的紀錄 |
|---|---|---|
| Step 1 辨識與判定 | 跨部門對照十五類別、最低邊界及七項準則;必要時粗估規模 | 活動清單、適用性、納入/不適用/排除及其理由 |
| Step 2 估算與量化 | 依各類別選用燃料、距離、重量、支出或供應商特定資料等方法 | 活動資料、排放因子、年度、假設、方法與不確定性 |
| Step 3 檢討與改善 | 定期檢視新增活動、邊界變更及資料品質,優先改善重大熱點 | 缺口清單、負責人、改善時程與必要的重算安排 |
初估可使用行業平均、EEIO、替代數據或合理粗估,協助排序資料蒐集工作。正式盤查也可使用適合的二次數據;不必將每一筆資料都升級成直接實測,重點是方法適當、品質透明及重大熱點持續改善。
**不要把「從 5 類擴到 12 類」當成固定進度目標。**類別數取決於實際活動;第一年就須全面檢視十五類別,不能把已知重大排放任意留待後年。
來源:最終版 §7.1、§7.3、§7.6、EPA 盤查指引。
六、實務常見誤區
- **用類別數證明完整性。**應逐類說明實際活動與邊界;不存在的類別不必硬算,但已存在的排放不能因不便蒐集而省略。
- **只看規模、忽略其他準則。**小量但風險高、利害關係人關注或可有效減量的活動,也值得優先管理。
- **外包後就當作排放消失。**外包可能改變範疇歸屬,仍須檢查相關範疇三類別。
- **判定一次就不再檢討。**新產品、收購、外包、供應鏈及資料改善,都可能影響判定與基準年可比性。
- **把支出法當唯一依據,或一概認定不能正式使用。**支出法可協助篩選,亦是部分類別可用的方法;需考量價格、幣別、因子代表性與用途。
- **把歷史 80% 或目標 67% 當作盤查門檻。**不同文件與用途不能混用。
七、台灣實務應用建議
1. 熱點排序不等於排除
企業可自訂「累積 80% 排放先改善資料」作為內部資源分配示例,但應標明是管理方法,並繼續檢視其餘活動、最低邊界與七項準則。不得宣稱這是 GHG Protocol 現行門檻。
2. 將判定文件化
建立「十五類別 × 七項準則 × 判定結果 × 排除理由」工作底稿,並附初估與證據。
| 工作底稿欄位 | 建議記錄內容 |
|---|---|
| 類別與活動 | 類別編號、活動描述、上下游位置 |
| 組織與最低邊界 | 合併方法、控制權、必要與可選排放 |
| 七項準則 | 各項評估依據及證據,避免只勾選有/無 |
| 初步規模 | 估計排放、占比、方法及不確定性 |
| 判定結果 | 納入、不適用或排除;分別說明理由 |
| 數據與改善 | 資料來源、因子版本、負責人、改善時程 |
| 覆核 | 覆核日期、核准者及年度變更紀錄 |
3. 另行確認 SBTi 目標邊界
依 Corporate Near-Term Criteria V5.3.1,範疇三達總排放 40% 或以上時須納入近期目標;相關目標合計至少涵蓋 67% 範疇三排放,並依準則考量排除排放。這是目標規則,不能用來取代完整盤查;申請時須確認適用版本與產業要求。SBTi 準則
4. 將影響力連結減碳治理
對有管理槓桿的類別安排採購、研發與營運責任。製造業可優先檢視 C1 採購及適用的 C11 使用階段,但仍須用本公司的資料確認熱點,避免直接套用產業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