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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三「關聯性測試」深入探討

學院籌備中 · 開放需求諮詢

關聯性評估協助企業辨識價值鏈活動、設定透明的盤查邊界,並安排資料蒐集與減量工作的優先順序。理解時須區分現行標準要求、歷史草稿與企業自訂的管理方法。

一、定位與目的

範疇三有十五類活動,並非每家公司都實際發生每一類;例如沒有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可能沒有第 14 類排放。但「不適用」與「排除已存在的活動」是不同判定。

最終版 §6.2 要求核算標準所定義的全部範疇三排放,並揭露與說明任何排除。§6.3 進一步要求排除不得損害盤查的相關性,尤其不應排除預期對總排放有重大貢獻的活動。

因此,完整性不是對不存在的活動硬算數字,也不是只挑方便蒐集的類別。正確做法是:全面辨識十五類別 → 判定最低邊界與適用性 → 核算排放 → 說明不適用或排除 → 改善資料品質。

EPA 的範疇三盤查指引可作為實務流程參考;正式符合性仍應以 GHG Protocol 標準正文的邊界與揭露要求判讀。

來源:GHG Protocol 最終版全文、官方最低與可選邊界 FAQ、EPA 盤查指引。

二、官方依據與版本區分

版本/位置主題使用方式
2011 最終版 §6.2Boundary requirements全部範疇三排放的邊界要求及排除揭露義務
2011 最終版 §6.3、Table 6.1Disclosing and justifying exclusions;相關性準則判斷排除是否合理,檢視七項相關性準則
2011 最終版 Box 6.2Influence區分排放歸屬與減量影響力
2011 最終版 §7.1資料蒐集優先順序透過初估與其他準則排列活動優先順序
2009 年 11 月草稿 §5.2、§5.3、§5.3.1規模、其他相關性準則與影響力歷史演進比較;不是最終版的現行章節或門檻

2009 年草稿曾提出核算合計至少占預期範疇三排放 80% 的主要來源,並註明門檻待實地測試結果確認。最終版沒有沿用該通用數字;不能據此認定只要涵蓋 80% 就符合標準。

來源:2011 最終版、2009 年 11 月歷史草稿。

三、判定標準全覽

七項相關性準則與歷史草稿對照

準則2009 年草稿2011 最終版 Table 6.1實務判定重點
規模 Size§5.2 曾提合計 80% 暫定門檻是否顯著貢獻於預期範疇三總排放以初估辨識高排放活動;最終版無通用 80% 排除門檻
影響力 Influence潛在減量可由企業執行或影響保留此準則能否透過採購、設計、合約或供應鏈管理促進減量
風險 Risk財務、法規、供應鏈、訴訟及聲譽等風險保留此準則是否影響成本、法遵、客戶、供應或聲譽
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關鍵對象認為重要保留此準則客戶、供應商、投資人或公民社會的關注
外包 Outsourcing同產業通常內部執行的外包活動保留此準則是否透過外包改變帳面排放,卻仍與企業活動密切相關
行業指引 Sector guidance可置於公司/產業額外準則獨立列示適用產業指南認定的重要活動
其他 Other公司或產業補充準則保留此準則說明企業自訂條件、依據及一致性

**資料可得性不是 Table 6.1 的獨立第八項準則。**它影響資料蒐集方法與改善計畫;不能僅因難取得資料,就把重大活動判為不相關。

版本演進顯示,不能用草稿的單一百分比取代最終版的完整性、最低邊界及多元準則。至於其背後的政策取捨,可作為實務討論,但不宜將推論寫成官方已證實的制定理由。

來源:標準 Table 6.1 與第 6、7 章。

四、影響力原則:不只看排放量

歷史草稿 §5.3.1 曾明確討論:除大宗來源外,企業應優先報告能施加影響並實現減量的活動,即使低於草稿的規模門檻。

最終版則由 Table 6.1、Box 6.2 與 §7.1說明影響力與優先順序。企業缺乏控制權,不代表排放與企業無關;影響力低也不是排除排放的充分理由。

影響力如何轉化為行動

活動可採行動(實務示例)
購買商品/服務:供應商營運合作提升能效、評估低碳供應商、在合約中設定減量與資料要求
購買商品/服務:上游生命週期替代高碳原料,請一階供應商向更上游蒐集資料
運輸配送評估就近採購、運具轉換、裝載率及路線效率
營運廢棄物源頭減廢、再利用及適當回收,另評估實際處理排放
員工通勤大眾運輸誘因、接駁、共乘及適用的遠距工作安排

行動規劃仍須檢查是否將排放轉移至其他環節。例如遠距工作可能減少通勤,但也應考量適用的居家工作能耗。

來源:最終版 Box 6.2、Table 9.7。

五、執行流程:辨識、估算、改善

下列三步為方便執行的流程整理,並非替代標準正文。

步驟工作內容應留下的紀錄
Step 1 辨識與判定跨部門對照十五類別、最低邊界及七項準則;必要時粗估規模活動清單、適用性、納入/不適用/排除及其理由
Step 2 估算與量化依各類別選用燃料、距離、重量、支出或供應商特定資料等方法活動資料、排放因子、年度、假設、方法與不確定性
Step 3 檢討與改善定期檢視新增活動、邊界變更及資料品質,優先改善重大熱點缺口清單、負責人、改善時程與必要的重算安排

初估可使用行業平均、EEIO、替代數據或合理粗估,協助排序資料蒐集工作。正式盤查也可使用適合的二次數據;不必將每一筆資料都升級成直接實測,重點是方法適當、品質透明及重大熱點持續改善。

**不要把「從 5 類擴到 12 類」當成固定進度目標。**類別數取決於實際活動;第一年就須全面檢視十五類別,不能把已知重大排放任意留待後年。

來源:最終版 §7.1、§7.3、§7.6、EPA 盤查指引。

六、實務常見誤區

  1. **用類別數證明完整性。**應逐類說明實際活動與邊界;不存在的類別不必硬算,但已存在的排放不能因不便蒐集而省略。
  2. **只看規模、忽略其他準則。**小量但風險高、利害關係人關注或可有效減量的活動,也值得優先管理。
  3. **外包後就當作排放消失。**外包可能改變範疇歸屬,仍須檢查相關範疇三類別。
  4. **判定一次就不再檢討。**新產品、收購、外包、供應鏈及資料改善,都可能影響判定與基準年可比性。
  5. **把支出法當唯一依據,或一概認定不能正式使用。**支出法可協助篩選,亦是部分類別可用的方法;需考量價格、幣別、因子代表性與用途。
  6. **把歷史 80% 或目標 67% 當作盤查門檻。**不同文件與用途不能混用。

七、台灣實務應用建議

1. 熱點排序不等於排除

企業可自訂「累積 80% 排放先改善資料」作為內部資源分配示例,但應標明是管理方法,並繼續檢視其餘活動、最低邊界與七項準則。不得宣稱這是 GHG Protocol 現行門檻。

2. 將判定文件化

建立「十五類別 × 七項準則 × 判定結果 × 排除理由」工作底稿,並附初估與證據。

工作底稿欄位建議記錄內容
類別與活動類別編號、活動描述、上下游位置
組織與最低邊界合併方法、控制權、必要與可選排放
七項準則各項評估依據及證據,避免只勾選有/無
初步規模估計排放、占比、方法及不確定性
判定結果納入、不適用或排除;分別說明理由
數據與改善資料來源、因子版本、負責人、改善時程
覆核覆核日期、核准者及年度變更紀錄

3. 另行確認 SBTi 目標邊界

依 Corporate Near-Term Criteria V5.3.1,範疇三達總排放 40% 或以上時須納入近期目標;相關目標合計至少涵蓋 67% 範疇三排放,並依準則考量排除排放。這是目標規則,不能用來取代完整盤查;申請時須確認適用版本與產業要求。SBTi 準則

4. 將影響力連結減碳治理

對有管理槓桿的類別安排採購、研發與營運責任。製造業可優先檢視 C1 採購及適用的 C11 使用階段,但仍須用本公司的資料確認熱點,避免直接套用產業印象。

延伸閱讀與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