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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第 6.2 條與第 6.4 條:合作途徑與碳信用機制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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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國際碳市場技術文章巴黎協定第 6.2 條與第 6.4 條:合作途徑與碳信用機制的核心差異比較治理、授權、對應調整、企業參與及市場資格。凱騰國際尚未提供不適用繁體中文整理,官方來源列於各節。

第 6.2 條提供國際移轉減緩成果的核算與報告框架;第 6.4 條建立聯合國架構下的碳信用機制。兩者可以銜接,並非互斥選項。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 7 日可取得的官方資訊整理。

閱讀導覽

依需求閱讀:治理架構 · 參與與授權 · 核算與防重複計算 · 規則與成本 · 市場對接 · 2026 進展 · 選擇順序

手機閱讀表格時,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欄位。

一、基礎定位與治理

比較面向第 6.2 條合作途徑(ITMOs)第 6.4 條巴黎協定碳信用機制(PACM)
法律定位締約方自願合作,使用國際移轉減緩成果達成 NDC 或其他經授權的國際減緩用途在締約方會議指導下運作的集中式碳信用機制
治理模式締約方依共同核算、報告與審查規則設計合作途徑監督機構(SBM)制定機制方法學、活動週期與相關程序
與京都制度關係不宜直接稱為共同履行(JI)的替代制度有清潔發展機制(CDM)活動的轉換安排,須符合轉換條件
單位ITMOs:符合授權與核算規則的國際移轉減緩成果A6.4ERs:依機制程序簽發的減排或移除單位
兩者連結可涵蓋不同合作途徑產生的合格成果經適當授權的 A6.4ERs 可進入第 6.2 條核算架構

來源:UNFCCC 第六條總覽、機制登錄系統。

二、參與主體與授權

比較面向第 6.2 條第 6.4 條
國家角色締約方承擔參與、授權、追蹤及核算責任東道締約方負責活動核准等事項;SBM 管理機制程序
企業參與可依國家安排與授權參與,並非只能透過國家採購公私部門可依參與及開戶規則參與活動與交易
授權判讀須核對參與實體、用途、成果與首次移轉等授權範圍,不宜概括為一份雙方書面授權即可活動核准、參與實體授權及單位用途授權須分別確認
主管窗口依參與國的制度與責任配置確認設有指定國家主管機關(DNA),不是將兩者一律稱為 NDA

來源:國際登錄系統與公私部門帳戶、第 6.4 條機制規則。

三、核算與避免重複計算

比較面向第 6.2 條第 6.4 條
對應調整依用途及首次移轉規則進行;以排放量核算時,移出方加回、用於 NDC 的移入方扣除,避免同一成果重複主張經授權用於 NDC 或其他國際減緩用途的單位適用相關規則;不能說所有 A6.4ERs 一律適用
未授權單位不可僅因購買或登錄就視為已獲國際用途授權減緩貢獻單位與授權單位須區分,前者不能直接當成已對應調整的抵換單位
追蹤系統國家或國際登錄系統追蹤成果;CARP 用於核算與報告資訊,不等同全部交易登錄功能機制登錄系統記錄單位及其授權狀態,銜接其他登錄系統須依互通安排
報告與審查初始報告、年度資訊及定期資訊等,接受技術專家審查活動文件、監測、查證及簽發程序,另與國家核算要求銜接

來源:CARP、技術專家審查、機制登錄系統。

四、活動規則、完整性與成本

比較面向第 6.2 條第 6.4 條
活動類型依合作途徑與授權範圍,可涵蓋減排及移除等成果可涵蓋減排與移除,須符合適用方法學,並非只優先處理負排放
額外性與基線須檢視合作途徑如何滿足環境完整性要求依 SBM 方法學與工具判定;不能一律宣稱成熟技術遭排除
逆轉風險檢視合作途徑的監測、責任與補救安排依移除標準、方法學與風險工具管理;不宜通用套用固定 15% 緩衝或單一保存年限
全球總體減緩(OMGE)共同規則鼓勵相關貢獻,未設定與 6.4 相同的普遍強制取消比例簽發單位至少 2% 取消,用於全球總體減緩
調適分成鼓勵支持調適,須另查個別合作安排一般規則以簽發單位的 5% 分配支持調適,另有金錢性分成與適用例外;不是交易收入一律課 5%
價格由活動、授權、交付風險與交易條件形成同樣沒有聯合國統一定價;不能據此宣稱固定溢價或最高品質

來源:第 6.4 條規則與程序、締約方決議:分成與取消。

五、監督、透明度與市場對接

面向判讀重點
監督與透明度6.2 有共同報告與技術審查,並非沒有監督;6.4 有集中式機制規則,但仍須逐案檢查執行證據
自願碳市場(VCM)信用不會自動變成 ITMOs,也沒有所有 A6.4ERs 與 VCM 雙向互認的通則;須確認授權、方法學及使用規則
核心碳原則(CCPs)屬另一套評估架構,不能概括為所有第六條成果的法定最低門檻
CORSIA須另查 ICAO 對方案、年份、單位及避免重複主張的資格條件,不因標示 6.2 或 6.4 就自動適用
EU ETS不應宣稱 2027 年自動納入;現行國際信用使用限制與任何未來修法須分別確認

來源:UNFCCC 規則文件、歐盟國際信用使用說明。

六、2026 年進展與適用情境

UNFCCC 於 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告首批第 6.4 條機制信用簽發獲核准,故不宜繼續寫成「預計 2026 年第二季首次簽發」。方法學、登錄及各國授權安排持續發展,專案可行性須查核最新版本。

需求評估方向
國家間雙邊或多邊合作評估 6.2 合作途徑、授權與核算安排
採用集中式活動與簽發程序評估 6.4 方法學、東道國核准及完整活動週期
企業採購兩者都可能涉及;先確認用途、授權、權利歸屬、單位狀態與交付條件
DAC、藍碳或其他移除檢查方法學適用性、逆轉及長期責任,不能直接判定只能選 6.4

來源:UNFCCC 首批信用簽發核准公告。

七、實務選擇順序

  1. 確認用途:NDC、其他國際減緩用途,或企業的減緩貢獻主張。
  2. 確認活動及方法學是否適用,取得必要核准與授權。
  3. 核對對應調整、首次移轉、追蹤及取消紀錄。
  4. 評估額外性、監測、逆轉、社會與環境保障及交付風險。
  5. 最後比較成本與時程,避免僅以機制名稱判定品質或市場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