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类型 | 标题 | 说明 | 发布机构 | 下载区 | 下载次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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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7 | 国际碳市场技术文章 | 巴黎协定第 6.2 条与第 6.4 条:合作途径和碳信用机制的核心差异 | 比较治理、授权、相应调整、企业参与和市场资格。 | 凱騰国际 | 暂未提供 | 不适用 | 繁体中文整理;各节附官方来源。 |
第 6.2 条提供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核算和报告框架;第 6.4 条建立联合国框架下的碳信用机制。两者可以衔接,并非互斥选项。本文根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 7 日可取得的官方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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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架构 · 参与和授权 · 核算 · 完整性和成本 · 市场衔接 · 2026 年进展 · 选择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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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定位与治理
| 比较面向 | 第 6.2 条合作途径(ITMOs) | 第 6.4 条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PACM) |
|---|---|---|
| 法律定位 | 缔约方自愿合作,使用国际转让减缓成果实现 NDC 或其他经授权的国际减缓用途。 | 在《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指导下运作的集中式碳信用机制。 |
| 治理模式 | 缔约方依共同核算、报告和审查规则设计合作途径。 | 监督机构(SBM)制定机制方法学、活动周期及相关程序。 |
| 与京都机制的关系 | 不宜直接称为联合履行(JI)的替代制度。 | 部分清洁发展机制(CDM)活动可依条件转换。 |
| 单位 | ITMOs:符合授权和核算规则的国际转让减缓成果。 | A6.4ERs:依机制程序签发的减排或移除单位。 |
| 两者衔接 | 可涵盖不同合作途径产生的合格成果。 | 经适当授权的 A6.4ERs 可纳入第 6.2 条核算框架。 |
来源:UNFCCC 第六条概览、机制登记系统。
二、参与主体与授权
| 比较面向 | 第 6.2 条 | 第 6.4 条 |
|---|---|---|
| 国家角色 | 参与缔约方承担参与、授权、追踪和核算责任。 | 东道缔约方负责活动核准等事项;SBM 管理机制程序。 |
| 企业参与 | 企业可依国家安排和授权参与,并非只能由国家采购。 | 公私部门可依参与及开户规则参与活动与交易。 |
| 授权判断 | 核实获授权实体、用途、成果及首次转让范围,不宜笼统称为双方出具一份书面授权即可。 | 分别确认活动核准、参与实体授权和单位用途授权。 |
| 国家主管窗口 | 按参与国制度及责任分工确认。 | 设有指定国家主管机关(DNA),不应一概称为 NDA。 |
三、核算与避免重复计算
| 比较面向 | 第 6.2 条 | 第 6.4 条 |
|---|---|---|
| 相应调整 | 依用途及首次转让规则执行。采用排放量核算时,转出方加回、用于 NDC 的受让方扣除,以避免同一成果被重复主张。 | 经授权用于 NDC 或其他国际减缓用途的单位适用相关规则;不能说所有 A6.4ERs 都自动适用相同处理。 |
| 未授权单位 | 仅有购买或登记记录,不代表已获国际用途授权。 | 应区分减缓贡献单位与授权单位;前者不能直接视为已作相应调整的抵换单位。 |
| 追踪系统 | 国家或国际登记系统追踪成果;CARP 用于核算和报告信息,并非完整的交易登记功能。 | 机制登记系统记录单位及授权状态;与其他登记系统衔接须依互操作安排。 |
| 报告与审查 | 初始报告、年度信息和定期信息等接受技术专家审查。 | 活动文件、监测、查证和签发依机制流程办理,并与国家核算要求衔接。 |
四、活动规则、完整性与成本
| 比较面向 | 第 6.2 条 | 第 6.4 条 |
|---|---|---|
| 活动类型 | 依合作途径和授权范围,可涵盖减排与移除成果。 | 可涵盖减排和移除,须符合适用方法学,并非只优先处理负排放。 |
| 额外性与基线 | 检查合作途径如何满足环境完整性要求。 | 依 SBM 方法学和工具判定;不能一概宣称成熟技术遭到排除。 |
| 逆转风险 | 检查合作途径的监测、责任及补救安排。 | 依移除标准、方法学和风险工具管理;不宜统一套用固定 15% 缓冲或单一保存年限。 |
| 全球总体减缓(OMGE) | 共同规则鼓励相关贡献,但没有设定与第 6.4 条相同的普遍强制取消比例。 | 至少取消已签发单位的 2%,用于全球总体减缓。 |
| 适应分成 | 鼓励支持适应工作;具体安排须逐案确认。 | 一般规则将签发单位的 5% 分配给适应工作,另有货币分成及适用例外;不是对全部交易收入征收 5%。 |
| 价格 | 由活动、授权、交付风险及交易条款决定。 | 联合国没有统一定价;不能仅凭机制推断固定溢价或“最高质量”。 |
五、监督、透明度与市场衔接
| 议题 | 判断重点 |
|---|---|
| 监督与透明度 | 第 6.2 条有共同报告和技术审查,并非没有监督;第 6.4 条设有集中式机制规则,但仍须逐案检查执行证据。 |
| 自愿碳市场(VCM) | 信用不会自动成为 ITMOs,也没有所有 A6.4ERs 与 VCM 信用双向互认的一般规则;须核实授权、方法学及用途规则。 |
| 核心碳原则(CCPs) | 属于另一套评估框架,不能概括为所有第六条成果的法定最低门槛。 |
| CORSIA | 另行核对 ICAO 对方案、年份、单位及避免重复主张的资格条件;标注 6.2 或 6.4 不会自动取得资格。 |
| EU ETS | 不应宣称 2027 年自动纳入;现行国际信用使用限制与未来可能的修法须分别确认。 |
六、2026 年进展与适用情境
UNFCCC 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宣布批准首批第 6.4 条机制信用签发,因此不应再写成“预计 2026 年第二季度首次签发”。方法学、登记及各国授权安排仍在发展,评估项目可行性时应核对最新信息。
| 需求 | 评估方向 |
|---|---|
| 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合作 | 评估第 6.2 条合作途径、授权及核算安排。 |
| 集中式活动及签发流程 | 评估第 6.4 条方法学、东道国核准及完整活动周期。 |
| 企业采购 | 两种途径都可能相关;先确认用途、授权、权利归属、单位状态和交付条件。 |
| DAC、蓝碳或其他移除 | 核查方法学适用性、逆转风险和长期责任;不能直接断定只能选择第 6.4 条。 |
七、实务选择步骤
- 确认用途:NDC、其他国际减缓用途,或企业减缓贡献主张。
- 确认活动和方法学适用,并取得所需核准及授权。
- 核对相应调整、首次转让、追踪及取消记录。
- 评估额外性、监测、逆转、社会与环境保障以及交付风险。
- 最后比较成本和时程;不要只凭机制名称判断质量或市场资格。
